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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政府采购拱形屋顶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ALCZ2019-16号
项目名称:安陆市连棚粮库新建仓库(11号仓)工程
采购人:安陆市涢城粮食储备库
安陆市冲之工程造价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
1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
一总则............................................................................7
二磋商文件........................................................................8
三磋商报价.......................................................................10
四响应文件........................................................................8
五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提交.........................................10
六磋商、最后报价与评审...........................................................10
七确定成交.......................................................................12
八授予合同.......................................................................12
九质疑与投诉.....................................................................13
十解释权.........................................................................13
十一成交服务费...................................................................13
第三章采购需求...................................................................17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14
第五章合同格式....................................................................17
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8
一竞争性磋商响应函...............................................................20
二报价一览表.....................................................................21
三首次报价及报价明细表...........................................................22
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资料.......................................................22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2
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3
七磋商保证金的证明材料...........................................................23
八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23
九近二年完成项目业绩表...........................................................23
十拟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23
十一拟委派本项目的相关人员情况表.................................................25
十二供应商信誉资料...............................................................10
2
十三资格性检查对照表.............................................................10
十四符合性检查对照表.............................................................10
十五资格证明文件.................................................................26
十六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27
十七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28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31
3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安陆市连棚粮库新建仓库(11号仓)工程
竞争性磋商公告
安陆市连棚粮库新建仓库(11号仓)工程采购项目,已报安陆市财政局备案(安财采备[2019]49号)。依据采购备案函的要求,安陆市涢城粮食储备库委托安陆市冲之工程造价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就安陆市连棚粮库新建仓库(11号仓)工程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1.项目名称:安陆市连棚粮库新建仓库(11号仓)工程
2.项目编号:ALCZ2019-16号
3.采购需求:安陆市连棚粮库新建仓库(11号仓)工程为24米跨双层拱板仓,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4.采购预算:180万元。
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6.工期:合同生效后120天。
7.供应商资格要求:
7.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7.2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7.3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专业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4拟派本项目的人员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且项目经理不能有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应为房屋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应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主要管理人员(五大员)必须持有培训证或上岗证;
7.5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行贿犯罪、重大违法和不良诚信记录;
7.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8.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及资格审查:
8.1有意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直接在下面规定的时间、网址下载磋商文件以及相应的澄清、修改、答疑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提供磋商文件。
8.2报名和磋商文件下载:
8.2.1报名时间: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
8.2.2文件下载时间: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
8.2.3报名方式:本项目非现场报名。只须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在湖北政府采购网打印完整的公告网页及内容(在网站公告页面点击鼠标右键选择打印,公告打印件顶部和底部必须显示完整的公告网址,同时底部必须有打印的时间显示)若干份备用。
8.2.4供应商应将8.2.3项要求的打印件(不得复印,复印无效)加盖公章,一份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的目录页后面,一份随委托代理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单独提交,以证明供应商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8.2.5证明公告网页及内容打印件的有效性为:打印件所显示的打印时间。显示时间在报名时间内且内容完整的有效;显示时间在报名起止时间前或后或打印内容不完整的均无效,响应文件会被拒绝。供应商应依法承担提供虚假材的法律责任。
8.2.6文件下载;供应商在下载磋商文件前一定要把8.2.3项要求的打印内容完整打印后再下载文件。下载网址: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hubei.gov.cn)→市县公告→招标(采购或更正)公告→打开本项目招标(采购或更正)公告→在公告尾页找到“相关下载”→下载磋商或更正等文件。
8.3供应商质疑和要求澄清:供应商对报名或磋商文件的质疑时效以上述规定时间为准,逾期采购人概不接受供应商质疑。符合规定的质疑和要求澄清须提供加盖公章且有效的本项目公告网页及内容的打印件。否则,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的质疑以及澄清要求。
8.4资格审查:本项目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磋商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将被否决。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但如果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有效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小于7家(含),则全部进入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如果超过7家,则按首次报价从低到高排序取前7家进入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如果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3家,则从7家外(如有)按首次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审查并补足3家。如此类推,剩余的供应商不进入评审。首次报价为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9.响应文件提交、磋商时间:
9.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磋商时间:2019年3月26日上午9:500整。
9.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磋商地点:安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放大道建设街10号)一楼。
9.3竞争性磋商文件费用在提交响应文件时交纳,否则,响应文件会被拒绝。
10.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等政策。
1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项目公告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安陆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12.联系方式:
采购人:安陆市涢城粮食储备库
地址:安陆市汉丹北路
联系人:高先生电话:15172166188
采购代理机构:安陆市冲之工程造价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陆市太白大道222号建筑行业管理处二楼
联系人:辛先生电话:0712-5258998;13871915859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名称内容
采购人:安陆市涢城粮食储备库
1采购人地址:安陆市汉丹北路
联系人:高先生电话:15172166188
采购代理机构:安陆市冲之工程造价师事务有限责
任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安陆市太白大道222号建筑行业管理处二楼
联系人:辛先生
电话:0712-5258998;13871915859
3供应商合格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承包人、乙方等的统称。
4监管部门安陆市财政局电话0712-5230090
项目名称安陆市连棚粮库新建仓库(11号仓)工程
项目编号ALCZ2019-16号
5建设地点安陆市陈店乡境内。
资金来源财政专项。
出资比例100%。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工期合同生效后120日历天。
6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
7磋商预备会不召开。
8采购需求安陆市连棚粮库新建仓库(11号仓)工程为24米双层拱形屋顶,具体内容详见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承包方式总承包。
9发施工图、技术资料等无
地点:安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
时间:2019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时止。
10质量标准及质保期质量标准:合格/达到相关验收标准。质保期:项目验收交付之日后二年。
11联合体不接受。
12供应商资格条件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2.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专业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派本项目的人员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且项目经理不能有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应为房屋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应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主要管理人员(五大员)必须持有培训证或上岗证;
5.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行贿犯罪、重大违法和不良诚信记录。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磋商文件六章。资格后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将被否决。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但如果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有效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小于7家(含),则全部进入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如果超13资格审查过7家,则按首次报价从低到高排序取前7家进入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如果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3家,则从7家外(如有按首次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审查并补足3家。如此类推,剩余的供应商不进入评审。首次报价为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固定总价,综合单价报价。依据采购人提供的磋商
14报价、计价方式文件、清单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供应商如有疑问需要采购人澄清,应于响应文件提
15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
文件的截止时间交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QQ邮箱是34369052@qq.com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供应商在收到澄清、修改、答疑文件后应于当日内,
16文件澄清、修改、答以书面(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给予确认,疑的时间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同。
17标段(包)划分、最高限价一个标段。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180万元。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设定的最高限价无效。
18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USB电子文件一份。
19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无须交纳。
本磋商文件凡涉及磋
商保证金的条款均不
适用)专用账户。
本项目磋商保证金为/万元整,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前一日17:00时前缴纳(以到账时
间为准)。
收款人:安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安陆支行营业室
账号:1812025119200091157
用途:磋商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天。2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采购人通知延后响应时间:2019年3月26日9:00时整。
地点:安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放大道建设街10号)一楼108室。
22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原定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5天前。
时间:2019年3月26日9:00时整。
地点:安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放大道建设街10号)一楼108室。磋商地点有可能变动,采购人、23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代理机构不另行单独通知。请供应商于磋商当
日磋商时间至少10分钟前到一楼通道106室前面核实查看安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张贴的具体磋商地点安排。否则,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核实磋商代表身份;2.响应文件密封、标记等情24磋商程序况检查:由供应商代表互检;3.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先后顺序;4.最后报价;5.综合评审。
25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26定标原则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合同签订前缴入
27履约担保采购人指定账户。履约担保形式: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
28付款合同约定。
29信息公告湖北政府采购网、安陆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一、总则
1.定义、政府采购政策
1.1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以下简称“磋商”),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述工程项目及相关服务的采购。
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监管部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政府采购政策:
(1)供应商属小、微企业,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价格给予6%的扣除(小、微企业提供大、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视同为大、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2)符合国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可以享受与小、微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如果供应商同时又具备小、微企业(单位)条件,只能进行一次价格扣除。
(3)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采购国外工程。
(4)本磋商文件同意采购国外工程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本国供应商参与磋商。
2.合格的供应商
2.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满足本文件特定的资格要求和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活动:
2.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5不以联合体参加磋商。
3.适用法律
采购当事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购买了本磋商文件并决定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自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二、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构成
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3)采购需求(4)评审方法及标准(5)合同格式
(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工程量清单
7.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7.1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可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应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下同)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在规定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7.2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网上公告、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下同)形式予以答复,发给要求澄清的供应商。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供应商没有查阅邮件或没有上网查阅公告等责任自负,并不得以此为理由对本磋商文件提出质疑。
7.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任何时候,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用补充文件的形式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该澄清和修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将向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发出。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同。
7.4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磋商文件的要求修改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供应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通知。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7.5当磋商文件、修改通知、澄清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终发出的磋商文件为准。
三、磋商报价
8.1磋商报价应是磋商文件所确定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按照磋商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市场服务费、采购代理费用、评委费、设计费以及其他等所有费用。
8.2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8.3报价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8.4供应商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力和项目所在地以往工程信息价的实际情况自行报价,其报价应是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
8.5本项目报价分二次报价,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首次报价,评审
价和成交价为最后报价。首次报价不得缺项少量,否则报价无效。
8.6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备选的磋商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8.7供应商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到报价的因素,一旦评审结束最终成交,总价将包定。合同服务期限内,除非采购人提出增减服务内容,不得调整合同价格。
8.8报价编制要求
(1)本工程磋商报价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报价;
(2)本次报价以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3)供应商不得改变以下不可竞争费用标准:
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相关文件执行;②安全生产监督费:按相关文件执行;
③社会保障费:按相关文件执行;④住房公积金:按相关文件执行;
⑤税金:按“营改增”执行。
(4)根据相关的技术资料、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等,自主进行报价。
(5)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必须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格式填写。
8.9最后报价。磋商结束后,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8.10最后报价应按本须知第五条的要求签署、密封、标记。否则报价无效。请供应商作相应的准备。
8.11供应商的报价均不公开。
8.12本项目设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设定的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有效响应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唯一保证。
四、响应文件
9.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由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组成。
9.1报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竞争性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
(3)首次报价及报价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首次报价汇总表;②工程量清单计价表;③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④主要材料价格表;
⑤其他报表;
(4)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资料;
9.2商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磋商保证金;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近两年来已完成工程项目业绩表;
(6)拟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7)拟委派本项目的相关人员情况表;
(8)供应商信誉资料;(9)资格性检查对照表;
(10)符合性检查对照表;
(11)资格证明文件;
(12)供应商认为可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9.3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1)主要施工方法;
(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须附计划投入的主要物资表);
(3)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须附计划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4)劳动力安排计划;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0.磋商保证金
10.1磋商保证金交纳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及时、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10.2磋商保证金退付。未成交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联系电话:0712-5264021、0712-5258998。
10.3供应商应将银行开户许可证、磋商保证金缴款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单独密封随同响应文件一起提交。否则,在评审时响应文件无效。
10.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磋商仪式后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
(6)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成交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8)供应商其它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9)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没收保证金的情形。
11.磋商有效期
11.1竞争性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
效响应
11.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磋商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磋商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延长的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须知第10条关于磋商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继续适用。
五、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署、密封、标记与提交
12.响应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
12.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2.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12.3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2.4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
12.5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
12.6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7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提供的任何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任何其他商品或服务。
12.8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说明外,带★号的属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负偏离的响应将被否决。请供应商注意。
12.9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语言或计量单位,磋商小组有权取消其磋商资格。
12.10知识产权。
(1)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供应商应与第三方
交涉,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并赔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的损失。
(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3.响应文件的编制及装订
13.1响应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统一格式(可以同格式扩展)和本须知9的顺序编写。价格、商务、技术装订成一册,要求编写目录、页码连续、书脊涂有胶粘剂牢固装订成册,不可插页抽页。
13.2供应商应当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编制响应文件。每一份响应文件上要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供应商应保证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3响应文件正本必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副本的内容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13.4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并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13.5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3.6供应商未按本款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无效。
14.响应文件的签署
14.1响应文件无论正本或副本都必须由供应商逐页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本页
明确要求加盖公章并已经盖章的除外),其他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不得使用其
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14.2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4.3供应商未按本款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无效。
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提交
15.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副本、电子文件密封在一个封内,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
(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14
(2)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3)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于年月日时(响应
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4)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则响应文件无效。
15.2响应文件提交时间和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供应商代表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指定地点。如因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的,则按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未密封或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任何响应文件。
(3)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无效。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3磋商有效期内不得撤回响应文件。
六、磋商、最后报价与评审
17.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
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代
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17.2评审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除
资格审查外的具体评审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
责:
(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7.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17.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7.5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18.磋商程序、最后报价、综合评审
18.1磋商程序分别依次为磋商仪式、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初步评审、与供应商磋商、供应商最后报价、详细评审。
18.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时间、地点举行磋商仪式。磋商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18.2.1供应商代表应单独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及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磋商仪式,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供应商代表未单独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或
供应商代表不参加,或参加不签名报到,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与其身份证原件不一致,视同放弃磋商资格,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8.2.2磋商仪式程序为核实磋商代表身份、由磋商代表互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8.2.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所有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提交并签字的响应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18.2.4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仪式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8.3初步评审
18.3.1资格性检查:磋商仪式后采购人应当委托不少于3名以上的单数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18.3.2符合性检查:指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响应只根据其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18.3.3供应商的澄清。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3.4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将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以否决其竞争性磋商资格。
18.3.5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3)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18.4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响应
处理: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详见本须知第2款“合格的供应商”、第六章“资格证明文件”);
(2)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详见本须知第10.1、10.3款);
(3)提供的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写、签字、盖章、密封、标记的(详见本须知第13、14、15款及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相应的要求);
(4)不符合磋商报价要求的(详见本须知第三条“磋商报价”及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相应的要求、18.3.5款);
(5)无磋商有效期或磋商有效期不足的(详见本须知第11款);
(6)不满足磋商文件中带★号实质性条款的(详见磋商文件技术、商务要求中带★号条款);
(7)有违法行为的(详见本须知第18.6.6(1)、(2)、(3)、(4)、(5)、(11)、18.6.7、18.6.8款);
(8)没有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资料的(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相应的
要求);
(9)有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详见本须知第12.8、12.9、18.2.1、
18.3.4款);
(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18.5磋商及最后报价
18.5.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按照响应文件提交的顺序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8.5.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将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8.5.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8.5.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应拒绝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后提交的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的落款日期不能早于磋商日期,否则为无效报价。
18.5.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18.6详细评审
18.6.1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及时告知该供应商,不再进行最后报价和进入详细评审。
18.6.2评审方法。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审(具体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18.6.3.磋商小组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最后报价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2)整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先进性;
(3)技术响应及商务响应偏离情况;
(4)供应商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5)供应商的经营业绩;
(6)优惠条件等。
18.6.4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7
①“明显低于”是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平均报价80%
(供应商报价<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平均报价80%)。
②“合理的时间”是指在1小时内。供应商应事先准备好对报价的说明和材料,
特别是成本组成、较其他供应商更具有的价格优势说明。
18.6.5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合本须知1.5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本须知1.5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评审报价排序。
18.6.6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无论在评审过程中或其他任何时侯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将被拒绝,保证金被没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恶意串通报价的;
(4)向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任何有企图影响成交结果公正性活动的;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
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1)有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18.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
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其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8
19.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依法取消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9.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19.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9.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设定的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9.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9.5出现磋商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出现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七、确定成交
20.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0.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0.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授予合同
21.签订合同
2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承诺及其澄清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1.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和磋商过程达成共识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技术和服务方案、合同文本等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21.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重新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1.4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1.5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成交项目进行转包,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1.6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九、质疑与投诉
22.1质疑
(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
19
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超过了法定的质疑时间,采购人概不受理。
(3)对可质疑的磋商文件或成交结果,供应商应一次性提出质疑,采购人不接受多次质疑;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后,供应商应对质疑内容一次性提出,采购人不接受同一程序环节的多次质疑。采购人不接受相同内容的多次质疑。
(4)质疑供应商应提供质疑函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5)质疑函格式和必须具备的内容见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供应
商质疑函范本。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采购人不予受理。
(6)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人将提请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2.2投诉。供应商对采购人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安陆市财政局投诉。投诉电话0712-523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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