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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淮安市直属粮食储备库仓库罩棚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HAXHDL-竞谈-2019014
采购人:淮安市直属粮食储备库
代理机构:淮安市星汇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谈判文件
一、谈判邀请
二、供应商须知
三、合同条款
四、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技术规范
六、工程量清单
第二章响应文件格式
一、谈判函格式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三、技术部分
四、资质审查时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谈判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
尊敬的供应商:
欢迎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为了保证谈判顺利进行,请在制作响应文件之前,仔细阅读本谈判文件的各项条款,并严格按要求制作和递交响应文件。谢谢合作!
第一章谈判文件
第一部分谈判邀请
受淮安市直属粮食储备库的委托,淮安市星汇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就该单位的仓库罩棚改造工程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1、项目名称及编号:淮安市直属粮食储备库仓库罩棚改造工程
(HAXHDL-竞谈-2019014)
2、项目简要说明:
建设地点:淮安市直属粮食储备库仓库罩棚改造工程
建设规模:详细内容及要求见工程量清单
计划工期:30日历天
谈判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
标段划分:共一个标段
3、谈判供应商资质要求:
1、谈判供应商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谈判供应商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必须提供,格式按照示范格式一要求);
(2)谈判供应商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必须提供,格式按照示范格式二要求)。
2、谈判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装订到标书当中)
3、谈判供应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装订到标书当中)
4、谈判供应商必须承诺其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装订到标书当中)
5、判供应商必须承诺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判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装订到标书当中)
6、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谈判;(未见联合体即可)
7、谈判供应商提供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三级资质(提供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装订到标书当中)
注:上述是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资质审查时,谈判供应商所必须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谈判供应商未能提供上述资格证明文件以及谈判供资质条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将取消其继续参加谈判的资格。
说明: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采取资质现场审查方式,即在谈判开始前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先对谈判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谈判文件资质要求的谈判供应商可继续参加谈判,若谈判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可取消其继续参加谈判的资格。
4、谈判文件发布信息:
1、邀请、谈判文件获取地点及方式:
1)邀请、谈判文件获取地址: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二区12号报名并获取谈判文件。
2)报名须携带的资料: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供应商参与投标确认函》原件;
3)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整(售后不退),未按上述要求报名并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19年5月14日下午14:00
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9年5月14日下午14:30
响应文件接收地点:淮安市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淮安市直属粮食储备库
响应文件接收人:王雅茹电话:18061915345
6、谈判时间及地点:
谈判时间:2019年5月14日下午14:30
谈判地点:淮安市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淮安市直属粮食储备库
7、本次谈判联系事项:
(1)谈判文件询问(质疑)事项联系人:王雅茹电话:18061915345
(2)采购人联系人:吕毅电话:13327976111
(3)谈判现场事项联系人:王雅茹电话:18061915345
(4)采购人代理联系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二区12号
8、其他事项:
(1)谈判保证金:本次项目谈判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谈判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前将谈判保证金缴纳至谈判文件中指定帐号,保证金具体缴纳形式要求详见谈判文件第一章第二部分第13条。
(2)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成交供应商必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后,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人提交金额为成交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注:谈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谈判文件中全部内容。如果谈判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第二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和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及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或者谈判供应商未对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受。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淮安市直属粮食储备库仓库罩棚改造工程的竞争性谈判活动。
2.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2.1谈判供应商必须符合第一部分谈判邀请中谈判供应商资质要求;
2.2凡有能力按照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交付工程和服务的谈判供应商均为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3.谈判费用
3.1谈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淮安市星汇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2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为人民币捌仟元整,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向淮安市星汇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招标代理费,此费用须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但无须单独列项计取。
4.勘察现场
4.1谈判供应商可以自行组织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
4.2谈判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次项目所在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
4.3采购人向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谈判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谈判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4在现场考察过程中,谈判供应商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或其他损失,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采购人均不负责。
5.法律适用
5.1本次谈判活动及由本次谈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护。
6.谈判文件的约束力
6.1谈判供应商一旦参加谈判,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谈判文件中的所有要求和规定。
二、谈判文件构成
7.谈判文件的组成
7.1谈判文件包括:
第一章谈判文件
第二章响应文件格式
8.谈判文件的澄清及答疑
8.1任何对谈判文件(或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要求进行澄清的谈判供应商,均应在谈判时间前三天按谈判邀请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件、传真等)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在递送书面文件的同时请谈判供应商将电子文档发送至我中心信箱,274980123@qq.com,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时间前三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邮寄或传真)。由于谈判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逾期递交对谈判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收理)。
8.2谈判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质疑的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提出。
9.谈判文件的修改
9.1在谈判时间前,由于需对谈判供应商的提问进行澄清或其它任何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9.2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谈判供应商。由于谈判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补充文件将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谈判供应商都具有约束力。
9.3谈判供应商在接到补充通知的通知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正式书面回函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回的,采购代理机构视同谈判供应商已收到补充通知。
9.4为使谈判供应商编写响应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酌情推迟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和谈判时间,并通知已参与谈判的谈判供应商(由于谈判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响应文件
10.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10.1谈判供应商以及响应文件与采购人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用中文书写(请标注页码)。
10.2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谈判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1.1.1谈判函;
11.1.2纸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1.1.3技术部分;
11.1.4谈判文件第二章中要求谈判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11.1.5谈判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
12.谈判报价
12.1报价说明
报价应包括谈判文件所确定的谈判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该项目施工工期、质量等级、施工图纸(含图纸变更)、工程量清单及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施工设备、材料、劳务、管理、安装、维护、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的费用。及为完成本工程可能发生和谈判供应商认为所需的一切费用。
12.2报价方式
(1)本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
(2)谈判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的风险,并计入总报价。今后不作调整。设计变更和采购人要求变动的内容除外。结算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12.3可供执行的工程预算、费用定额和政策性文件: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应补充规定和淮安市有关规定。
(2)《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及相关附件。
(3)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4)市造价处定期公布的市场材料参考价。
12.4谈判供应商不得将下列不可竞争费用降低造价标准计取,否则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率:
②社会保障费率:
③省级以上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批准的税金和行政性规费;
④其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可竞争的费用。
(不可竞争费用费率按苏建价〔2014〕299号文规定执行,淮造价(2009)81号文件规定执行)。
12.5报价编制要求
(1)谈判供应商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施工能力等)、市场价格信息、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计价方法、施工技术方案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谈判报价;工程如有变更所产生的工作量增减,由采购人签证工程结算时进行调整。
(2)合同工期执行谈判文件要求,成交供应产商必须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
(3)施工措施费用谈判供应商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在报价时自行考虑。
(4)谈判供应商的谈判报价要充分考虑各种材料的和施工过程中(试块、试件、成品、环境)的检测试验费用。
12.6如果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且变更的项目内容不影响价格的上调,则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12.7本次谈判项目报价均须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12.8本次项目控制价为人民币619000.00元整,即谈判供应商的最终谈判总报价不得高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控制价,否则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3.谈判保证金
13.1本次项目谈判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谈判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前将谈判保证金以现金、支票、汇票、本票、转账、电汇、网银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免遭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在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2.8条规定没收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3.2谈判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13.2.1谈判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非现金形式交纳。谈判保证金的交纳主体必须是谈判供应商本身。
13.3谈判保证金交纳信息:
开户名称:淮安市星汇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西路支行
账号:341701040012610
13.3.1谈判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统一为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因保证金缴纳及银行进帐期间需一定的时间,因此,请各谈判供应商提前做好交纳谈判保证金的工作,以确保保证金按期到帐。
13.4在谈判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13.5谈判保证金的退还
13.5.1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正常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谈判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特殊情况下按第15.2条规定执行。
13.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未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谈判供应商在谈判开始至谈判活动结束前撤回响应文件;
(2)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
(3)谈判供应商之间被证实有串通(统一哄抬价格)、欺诈行为;
(4)谈判供应商被证明有妨碍其他人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谈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
(5)谈判供应商代表被证明在谈判期间与采购人代表、谈判小组、监督委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私下接触;
(6)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谈判供应商在谈判开始至谈判活动结束前撤回响应文件;
(7)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不按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以及第31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13.7成交供应商若发生本条第13.5款中的任何一种行为,一经查实,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取消它的成交资格。
14.谈判有效期
14.1谈判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从谈判之日起计算的九十天,谈判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谈判而予以拒绝。
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谈判有效期满之前,可向谈判供应商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谈判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而放弃谈判,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谈判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谈判有限期满后五天内无息退还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的谈判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第13条有关谈判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谈判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谈判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5.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谈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1条的要求,编制一式叁份的响应文件(包括一份正本和贰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右上角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装订方式为左侧胶贴平本装订)
15.2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须打印,且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签字的必须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须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委托受托人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中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5.3除谈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1谈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且在信封(箱)上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信封(箱)封口处应加盖骑缝章。工程量清单
并应随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16.2信封(箱)封面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正本或副本、地址、电话和传真及“请勿在(谈判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16.3响应文件未按第16.1和16.2条的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响应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
1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7.1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谈判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7.2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第9.4条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谈判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8.迟交的响应文件
18.1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谈判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谈判开始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9.2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5条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第16条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
19.3谈判供应商不得在截止时间以后随意修改响应文件。
19.4谈判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谈判活动结束前撤回响应文件,否则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谈判、推荐成交候选人
20.谈判
20.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谈判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采购人、谈判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参加谈判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将取消谈判供应商的谈判资格。
21.谈判小组
21.1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谈判小组与谈判供应商进行谈判。
21.2谈判小组是由三人以上单数的行业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1.3谈判小组将独立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集中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单个进行谈判并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21.4谈判小组应对谈判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2.谈判程序
22.1谈判开始前,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的资质先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谈判文件资质要求的谈判供应商可继续参加谈判,若谈判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可取消其继续参加谈判的资格。
22.2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的按第二章响应文件的相关格式填写资格证明文件,并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带至谈判现场,以备验证。
22.3谈判供应商委托受托人参加谈判的按第二章响应文件的相关格式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将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带至谈判现场,以备验证。
22.4由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谈判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可以是多轮次进行。
22.5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如果参加谈判供应商试图向采购代理机构和谈判小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谈判被拒绝。
22.6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可以要求谈判供应商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谈判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所进行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将作为评审的依据)。
23.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23.1对响应文件的初审包括审查谈判供应商的资质、响应文件的完整性以及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
23.1.1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组成是否齐全,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是否有计算错误。
23.1.2谈判小组还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要求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谈判文件规定的工期、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谈判供应商的义务,而纠正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文件的谈判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负偏离的认定必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1.3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与否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3.1.4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将予以拒绝。
23.2初审中,对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3.2.1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3.2.2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3.2.3如果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折扣数与按折扣率为基准计算的折扣数不一致时,以折扣率计算为基准进行修正。
23.2.4若谈判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23.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应交未交谈判保证金以及未按谈判文件中规定形式提交谈判保证金的;
(3)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谈判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5)谈判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谈判文件要求的;
(6)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
(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
(8)谈判供应商的最终谈判总报价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控制价;
(9)不同谈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出现了谈判小组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0)改变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1)改变谈判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
(12)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
(13)响应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或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4)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5)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清单报价或电子清单报价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的;
(16)经谈判,谈判供应商仍不承诺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17)谈判小组会发现谈判供应商的最终谈判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最终谈判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谈判供应商又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认定该谈判供应商以低于企业成本报价竞标的;认定办法参照“苏建法(2004)229号第二十六条”。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经评审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与下列相应价格中的最高价之间的价差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或者单项费用差: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公布的信息指导价;
(二)所有谈判供应商相应谈判价格中的最高价。
所有合价差和单项费用差的总计金额大于响应文件列明的利润总额的,谈判小组应当认定该谈判供应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其响应文件无效。
谈判小组不应当因为响应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谈判价格而认定响应文件无效。
(18)经查实以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19)经三分之二评委认定施工组织设计存在重大偏差或者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
23.4在谈判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谈判: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谈判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谈判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谈判终止的理由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在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的情况下,与两家谈判供应商进行谈判。
24.响应文件的澄清
24.1在谈判期间,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有权要求谈判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谈判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
24.2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可要求谈判供应商对某些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必须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署,并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
24.3谈判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5.推荐成交候选人
25.1谈判小组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5.2谈判小组在谈判及提出成交候选人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1、工程的报价、让利等;
2、工程的质量、工艺的水平;
3、工程的工期、服务承诺;
4、企业的资质;
5、其它认为有必要考虑的因素。
25.3本次项目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在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条件下,谈判小组将按第25.2条所列各项因素对谈判供应商进行评审,并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出第一成交候选人。谈判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有质疑的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提出。
25.5成交候选人在公告期间,如经查实从参加该成交项目之日起计算所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
26.谈判过程保密
26.1在宣布确定成交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谈判、评审响应文件和确定成交等相关信息,均不得泄露给任何与谈判工作无关的人员。
26.2谈判供应商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谈判过程,否则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26.3在谈判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将指定联络员与谈判供应商进行联络。
六、确定成交及签订合同
27.确定成交供应商
27.1采购人将从谈判小组推荐的符合采购需求的成交候选人中按排名先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28.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谈判文件的权利
28.1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在确定成交之前任何时候接受和拒绝任何谈判文件,宣布谈判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谈判的权利,对受影响的谈判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谈判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原因和理由。
29.成交通知书
29.1成交结果公告结束且在无疑义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成交供应商。
29.2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并办理相关交费手续,逾期未办理作自动放弃处理。
29.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同时均具法律效力。
30.签订合同
30.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经采购代理机构见证后方可生效。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依据。
30.2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经采购代理机构见证的,视为放弃。
31.履约保证金
31.1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后,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人提交金额为成交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已交纳的谈判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31.2履约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电汇。
31.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满后3天内退还给成交供应商,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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